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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刑事案件侵害客体的认定

123发布时间:2016年10月4日 泸州合江律师  
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侵害客体为复杂客体,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是假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33条的规定,假药是指:
(a)药品所含成分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c)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使用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变质不能药用的;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对象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劣药是指:
(a)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b)超过有效期的;
(c)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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