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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123发布时间:2015年3月27日 泸州合江律师  
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决定的对象都是法庭审理中的程序性问题或人民法院自己行使权力的问题,前者需要及时处理,后者并不直接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相联系。因此,决定作出后,除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外,其余的决定均立即生效,不允许上诉或抗诉。
决定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决定应当记录在案,以供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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